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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属性从信用中介到信息中介

发布时间:2021-01-07 15:10:41 阅读: 来源:面具厂家

2015年7月18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细分领域进行了界定,P2P已经被正式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016年银监会再次出台指导意见,并且严控线上线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种种举措都是希望P2P真正回归中介属性。

何为信用中介?为何要将P2P划出其范围?

信用中介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银行保管买卖双方交易的资金和相关的文件,根据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银行按协议约定和买卖双方的授权、指令,向买卖双方转移资金、相关文件,银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国内P2P平台在2015年的时候基本都是信用中介性质,当时不论是理财人还是借款人对对方都缺乏信任,P2P平台为了增加相互信任度提高成交数量,所以就有对借款人身调查的十分详细并且与担保机构合作,以此向理财人承诺保证保本等等,如果这样做P2P平台就成了“信用中介”的性质了,承担的风险实际上要远远超过银行。所以银监会才会在2015年的时候就彻底将P2P平台定位成信息中介。

信息中介从字面看就是信息+中介,指的是为产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及他们的潜在客户提供专门商品信息的网站。P2P最早开始的拍拍贷就是典型的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的盈利方式很简单,就只是撮合,提供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法律咨询等附加服务,然后从每一笔交易中收取手续费,是基本0风险的安稳赚钱;但是信用中介赚的就是风险溢价的钱,通过利差来赚钱。这种模式跟银行为客户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公司里面必须要有非常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者才能从中赚钱。一方面绝大部分的平台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平台通过高息进行融资的客户,总体违约概率非常高,所以即使你识别风险的能力很强,但是当你的担保对象总体风险水平很高的时候基本也无能为力了。

P2P平台从信用中介回到信息中介的性质,其实是从拼关系的时代回到了拼能力的时代。随着“去担保化”、“打破刚性兑付”等呼声在业内兴起,国内的P2P由信用中介走向信息中介也是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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